南京市船舶污染物接收、轉運、處置監管聯單制度及聯合監管制度
為切實貫徹省、市 “兩減六治三提升”專項行動工作要求和環境保護部等十一部委《關于印發<水污染防治行動計劃實施情況考核規定(試行)>的通知》(環水體〔2016〕179號)、《江蘇省生態文明建設環境保護重點任務行動方案(2016-2017年)》(蘇辦發〔2016〕14號)的要求,有效建立實施船舶污染物接收、轉運、處置多部門聯合監管機制,避免船舶污染物對環境污染,根據江蘇省交通運輸廳等五個部門《關于印發建立船舶污染物接收、轉運、處置監管聯單制度及聯合監管制度指導意見的通知》(蘇交海【2017】31號),結合南京市沿江港口、船舶污染物接收、轉運、處置實際工作安排,制定本制度。
一、總體要求和工作目標
(一)總體要求。嚴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江蘇省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以及《南京市沿江港口船舶污染物接收、轉運及處置設施建設方案》等要求,強化船舶污染物接收、轉運及處置的多部門聯合監管,避免船舶污染物對環境污染。
(二)工作目標。2017年底前,建立船舶污染物接收、轉運、處置監管聯單制度和海事、環保、交通運輸、城管、水務等部門的聯合監管制度。2018年起,運行船舶污染物接收、轉運、處置監管聯單制度和各部門聯合監管制度。
二、適用范圍
本制度適用船舶是指進入南京市管轄沿江港口水域內航行、停泊和作業的船舶(不包括軍用船舶)。漁船的船舶污染物管理由漁政管理部門組織實施。
船舶污染物包括船舶生活垃圾、船舶生活污水、船舶含油污水、船舶化學品洗艙水。
船舶污染物接收單位包括:碼頭以及流動的接收船舶。
船舶污染物如屬于危險廢物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和《危險廢物轉移聯單管理辦法》的規定執行。
三、船舶污染物接收、轉運、處置監管聯單制度
(一)船舶污染物接收作業
涉及船舶污染物接收作業的,應當在開始作業時,通過甚高頻、電話或者信息系統等向作業地海事管理機構報告作業時間、作業內容等信息。
船舶污染物接收單位接收污染物后,應按照規定向船舶出具船舶污染物接收單證。船舶應將污染物接收單證與相關記錄簿一并保存備查。船舶污染物接收單位應分別向海事管理機構、港口行政管理部門每月報送污染物接收情況統計表。
(二)船舶污染物接收轉運處置聯單運行流程
1.船舶含油污水和化學品洗艙水接收轉運聯單運行流程
(1)聯單填報
船舶每排放轉移一次同類含油污水或化學品洗艙水,應當填報一份聯單。有多類船舶含油污水和洗艙水的,應當按每一類污染物類別填寫一份聯單。當船舶產生污染物排放需求后,應與具備資質的船舶污染物接收轉運處置單位聯系,經確認符合接收處置作業條件后,方可發起聯單填報。聯單填報由排放作業船舶或其委托代理人填寫,應如實填報排放的相關污染物數據和轉運、接收單位相關內容(紙質聯單填寫第一聯,并需加蓋公章)。
船舶污染物的接收轉運單位每接收轉運一次船舶含油污水或化學品洗艙水,應按照船舶所填報聯單的內容對污染物核實驗收,污染物接收轉運單位應嚴格按照相關規定,將船舶含油污水或化學品洗艙水安全運送至船舶污染物處置單位。并如實在聯單中填寫接收轉運的船舶污染物數據及接收轉運、處置單位相關內容(紙質聯單由水上轉運、碼頭轉運、陸上轉運單位分別填寫第二、三、四聯,并需加蓋公章)。當發現與實際情況不符時,有權拒絕轉運污染物。
污染物處置單位接收處置船舶含油污水或化學品洗艙水,應按照聯單內容對船舶污染物核實驗收,如實填寫聯單中船舶污染物數據及處置單位相關內容(紙質聯單填寫第五聯,并需加蓋公章)。當發現與實際情況不符時,有權拒絕處置污染物,并及時向所在地環保部門報告,通知污染物接收單位。
(2)聯單流轉
紙質聯單運行時,聯單第一聯副聯由排放船舶留存,第一聯正聯、二、三、四、五、六、七、八聯交由接收轉運單位隨污染物轉移運行。流轉結束后,污染物處置單位留存聯單第五聯,每月底將第六聯報所在地環保部門,并將第一聯交由船舶或者其委托代理人,二、七、八聯在10日內交給船舶污染物水上接收轉運單位,三、四聯交由碼頭以及陸上轉運單位;污染物水上接收轉運單位在每月底將第七、八聯分別報送接收轉運作業所在地海事、港口行政管理部門。
2. 船舶生活垃圾和生活污水接收轉運處置聯單運行流程
(1)聯單填報
船舶每排放轉移一次同類生活污水或船舶生活垃圾,應當填報一份聯單。聯單填報由排放作業船舶或其委托代理人填寫,應如實填報排放的相關污染物數據和轉運、接收單位相關內容(紙質聯單填寫第一聯,并需加蓋公章)。
船舶污染物的接收轉運單位每接收轉運一次船舶生活污水或船舶生活垃圾,應按照船舶所填報聯單的內容對污染物核實驗收,污染物接收轉運單位應嚴格按照相關規定,將船舶生活污水或船舶生活垃圾安全運送至船舶污染物處置單位。并如實在聯單中填寫接收轉運的船舶污染物數據及接收轉運、處置單位相關內容(紙質聯單由水上轉運、碼頭轉運、陸上轉運單位分別填寫第二、三、四聯,并需加蓋公章)。當發現與實際情況不符時,有權拒絕轉運污染物。
污染物處置單位接收處置船舶生活污水或船舶生活垃圾,應按照聯單內容對船舶污染物核實驗收,如實填寫聯單中船舶污染物數據及處置單位相關內容(紙質聯單填寫第五聯,并需加蓋公章)。當發現與實際情況不符時,有權拒絕處置污染物,并及時向所在地環保部門報告,通知污染物接收單位。
(2)聯單流轉
紙質聯單運行時,聯單第一聯副聯由排放船舶留存,第一聯正聯、二、三、四、五、六、七、八聯交由接收轉運單位隨污染物轉移運行。流轉結束后,污染物處置單位留存聯單第五聯,每月底將第六聯報所在地城管、水務部門,并將第一聯交由船舶或者其委托代理人,二、七、八聯在10日內交給船舶污染物水上接收轉運單位,三、四聯交由碼頭以及陸上轉運單位;污染物水上接收轉運單位在每月底將第七、八聯分別報送接收轉運作業所在地海事、港口行政管理部門。
(3)船舶污染物的接收轉運特殊情形
對于涉及接收轉運方式流程的變化,如實際轉運中無該項轉運環節,則該聯作廢,后續聯單繼續進行,不影響聯單運轉。
(三)電子聯單系統
電子聯單運行時,流轉結束系統數據固化后,由接收轉運和處置單位打印聯單留存,每月底前按紙質聯單方式報送環保(水務、城管)、海事、港口行政管理部門。
四、船舶污染物接收、轉運、處置聯合監管制度
在市人民政府的統一領導下,海事、環保、交通運輸、水務、城管等部門要通力合作,建立船舶污染物接收、轉運、處置聯合監管工作機制。
(一)部門工作職責。
海事部門負責船舶污染防治設施設備和船舶污染物排放、水上接收轉運送交上岸的監督管理。
環保部門負責船舶含油污水、化學品洗艙水處置單位的環境監管。
交通運輸部門負責船舶污染物碼頭轉運環節的監督管理。
水務部門負責船舶生活污水處理的城市生活污水處理單位的監督管理。
城管部門負責船舶生活垃圾轉運、處置的監督管理。
(二)實施多部門聯合閉環監管制度。
建立聯席會議制度,加強聯合監管機制運行保障。每年開展聯合執法行動,打擊和查處非法接收船舶污染物、違法排放污染物的接收單位及個人,對聯單制度的運行情況進行抽查,評估制度階段性運行情況,進一步優化監管流程,形成高效管理機制。積極探索建立共享信息平臺,建立有效的聯動、監管機制。
五、船舶污染物接收、轉運、處置監管保障措施
(一)加強協調聯動。各相關部門要高度重視,按照職責分工,實施多方聯動、協同共享、合力推進、有效監管的工作機制,合力推進船舶污染物防治工作。
(二)加強監督考核。將船舶污染物接收轉運處置監管聯單制度和聯合監管制度的執行情況納入市相關部門年度考核內容。
(三)加大支持保障。推進加大政府資金投入,將船舶污染物接收、轉運及處置資金列入財政預算。同時探索建立船舶生活垃圾和生活污水接收轉運處置的公共運行機制,以及含油污水和化學品洗艙水接收轉運處置的市場化運行機制。
(四)加強政策宣傳。加大船舶污染防治的宣傳力度,組織開展培訓交流,積極營造港航企業積極參加船舶污染防治的濃厚氛圍。
(五)加強信息化建設。結合現有信息化平臺,開發完善電子聯單進行船舶污染物接收、轉運、處置信息流轉,提高運營監管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