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意】進入中國港口未簽署SPRO協議將遭受罰款處罰
2018.05.10
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環境管理條例》自2009年9月9日公布,2016年第五次修正。該條例第三十三條規定,“載運散裝液體污染危害性貨物的船舶和1萬總噸以上的其他船舶,其經營人應當在作業前或者進出港口前與符合國家有關技術規范的污染清除作業單位簽訂污染清除作業協議,明確雙方在發生船舶污染事故后污染清除的權利和義務。”,上述協議簡稱為SPRO協議。如果上述船舶經營人沒有簽訂上述SPRO協議,根據該條例第六十六條規定,將由海事管理機構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目前,當地海事管理機構MSA對SPRO協議的船上檢查是與其他檢查一起隨機進行的。最近,一些船舶在進入中國港口時未簽訂SPRO協議,船東受到了行政處罰。為此,西英保賠協會(West of England)及其通代發出通函,強烈建議船東事先與當地代理確認并及時簽署SPRO協議,以避免罰款。
詳細情況請見西英保賠協會網站通函原文,鏈接如下:
https://www.westpandi.com/Publications/News/china--fines-for-not-having-valid-spro-agreement/
https://www.westpandi.com/globalassets/news/huatai-circular-pni-1807.pdf